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员工提供与其从事相同或者相类工作的用工单位其他员工享有的相同待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工单位并没有执行这一规定,而是以各种理由压低被派遣员工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造成了被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之间的差别和不公平。
损害了被派遣员工的权益。由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而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中介方来管理和代理。这就导致了被派遣员工在享受社会保险、参加培训、申请休假、调整岗位、解决纠纷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困难和风险。一旦发生争议或者危机,被派遣员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影响了用工单位的管理效率和质量。由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缺乏稳定和长期的合作关系,他们对用工单位缺乏归属感和忠诚度,也不易形成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同时,由于被派遣员工的流动性较高,用工单位也难以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培养和激励,造成了人才浪费和流失。